2018年9月21日 星期五

內政部107年8月14日研商「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會議紀錄

主旨:轉知內政部107年8月14日研商「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7年9月3日府民戶字第1070196162號函及內政部107年8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71203250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查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1個為限。同條例第4條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鑑於該羅馬拼音姓名使用初期尚非國人所熟識,為兼顧姓名表示之一致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之便利性,內政部爰以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相關部會略以,倘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則各機關證明文件之姓名表示方式,應使用中文表示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惟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
三、次查姓名條例第5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同條例第6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同條例第7條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四、綜合所述,上揭函釋如停止適用後,須完整呈現並列之姓名,不得單獨使用中文,亦不得單獨使用羅馬拼音,因涉及民眾姓名使用習慣及各機關業務執行問題,內政部為審慎周延,避免逕行停止適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釋後造成各學校之衝擊,各學校業務及系統應配套調整預留作業及測試時間,原則上該函釋訂於108年9月底停止適用,請各學校即行開始規劃辦理相關配套措施。
五、檢附原住民姓名登記及羅馬拼音相關說明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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