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4日 星期四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主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0553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107年10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05530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0553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1040127立法理由.pdf
1060217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第八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1071002立法理由.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
機關。

第 三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
黨。

第 四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
會),其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實驗教育審議會之議事相關規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五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指回復至改制為私立
實驗教育學校前,該私立學校原有之辦學型態。

第 六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不包括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私立學校之校數。

第 七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各該主管機關
所屬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校數已逾百分之五者,原辦理之公立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免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報中央主管機
關審查核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辦理之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
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第 八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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