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192634號函暨教育部107年10月11日「研商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Q & A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辦法業於107年7月24日訂定發布,旨在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學生及各該主管機關職責、權利及義務等,適用107年8月起參加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三、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教育實習機構之職責及應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二)推薦實習輔導教師。
(三)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定期到校輔導。
(四)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
四、復依本辦法第18條第1項:「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二、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三、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教育實習成績評量由百分法改為三等第制,其共同評定方式說明如下:
(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輔導教師及第三方教師共同評定,系統操作上由實習指導教師、輔導教師分別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評定成績,第三方教師之成績由實習指導教師、輔導教師或實習學生代為上傳。
(二)整體表現:實習指導教師、輔導教師討論並取得評分共識後,由實習指導教師至平臺登錄,經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小組審查確認後,登入教育實習機構承辦人員之帳號及密碼至「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審查」功能,點選「送出評定」,將確認評定之成績送師資培育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