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0日 星期日

教育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候用校長 吳典擇
電話:049-2222106#1357
電子信箱:jasn77525@gmail.com

受文者:南投縣立民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002508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230982A00_print (376480000A_1080025083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230982號函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 為向社會大眾說明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教育部業製作「教育部告訴您性別平等教育教什麼」懶人包(網址:https://goo.gl/DVUf9m),內容包括靜態檔案及國語版、臺語版及客語版之動態影片,請參考運用及宣導。
四、 另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爰若教師依法進行相關教育之推動或教學而涉訟,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 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研擬,並經課程審議會審查通過後公布;有關國中小課綱,經國家教育研究院檢視,並無同志之相關用語。復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規定,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為家長意見有理由時,應主動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讓家長瞭解教師或學校課程規劃的原意。

正本: 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私立三育高級中學、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學、南投縣私立普台國民小學、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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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輔導員 葉舒婷 電話:0920928025 電子信箱:t312@eipmail.nantou.gov.tw 受文者:南投縣立民和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