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人(三)字第1010147290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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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
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每節支給基準之下限:
(一)具(副)學士以上學歷無大學教師證書且非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副)學士學歷者:新臺幣五百二十元。
2、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3、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二)具大學教師證書或係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講師證書或係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2、具助理教授證書或係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六百三十
元。
3、具副教授證書或係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六百八十五元
。
4、具教授證書或係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
(三)專業藝術人士依其專業表現,比照大學教師證書等級支給:
1、地方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前三等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六年以 上:比照講師支給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2、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九年以上未達
十二年:比照助理教授支給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3、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十二年以上:
比照副教授支給新臺幣六百八十五元。
4、國際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或經教育部立案、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頒授藝術領域名譽博士學位,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十五年以上:
比照教授支給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
四、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除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外,應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
空間設備及經費設立基準規定辦理。
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社團法人中華安得烈慈善協會辦理「第七屆學藝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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